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体办字〔2008〕110号)
各区、县体育局,市体育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处(室):
为实施《
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加强我市体育竞赛的安全管理,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体育竞赛的管理,根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和《
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体育竞赛及其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体育竞赛是指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名录中列明项目的比赛。
第三条 下列事项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举办的本单位、本系统内部的体育竞赛;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体育竞赛;
(三)群众健身表演活动。
第四条 体育竞赛的安全管理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本实施细则中体育竞赛的主办者是指:向体育竞赛的审批、登记部门申请审批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个人不能举办单场次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体育竞赛。体育竞赛的参加人员包括:观众、运动员、竞赛管理人员。
第六条 体育竞赛审批、登记部门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