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核主办者提交的体育竞赛申请材料,实施竞赛审批、登记;
(二)审查体育竞赛专业技术人员资质;
(三)审查主办者提交的设备、器材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四)在体育竞赛举办过程中,对与体育竞赛有关的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体育竞赛主办者的职责:
(一)落实体育竞赛筹备实施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在体育竞赛举办过程中发生伤害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医疗保障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审批、登记部门;
(三)保障比赛设备、设施、器材在比赛期间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四)聘用在体育行政部门注册的裁判员;
(五)由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全国性、国际性体育竞赛,主办者应将批准文件告知市体育行政部门;
(六)配合体育竞赛审批登记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体育竞赛场所管理者的职责:
(一)保障提供的比赛场地、运动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单项体育竞赛规则;
(二)保证所提供的设施、器材年度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合法有效。
第九条 举办下列体育竞赛,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体育竞赛;
(二)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运动队、运动员参加的体育竞赛;
(三)冠以“北京市”、“北京”、“首都”或者其他同义名称的体育竞赛;
(四)跨区县的体育竞赛;
(五)单场次参加人员5000人以上的体育竞赛。
第十条 举办下列本区、县的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项目竞赛由举办竞赛所在地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游泳、滑雪、卡丁车、蹦极、攀岩、轮滑、滑冰、射击、射箭、潜水、漂流、滑翔伞、热气球、动力滑翔伞。
第十一条 举办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以外的体育竞赛,主办者向市体育行政部门或举办竞赛所在地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 向市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审批、登记的体育竞赛由市体育局行政服务办公室统一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