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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

  2、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按照《关于杭州市教育培训消费券发放和使用的实施意见》(杭教成〔2009〕5号)规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其培训费用(教育培训消费券)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参加市区困难企业组织培训的在职职工,教育培训消费券发放标准为一般不超过培训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且按实际培训人数每人最高不超过1300元。用于市区困难企业组织培训的在职职工教育培训消费券,由困难企业在培训前填写《杭州市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补助申请表》,并持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培训师资和教材、考核方式、培训人员名单、培训时间、资金预算等),到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提出补助申请。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对补助申请进行初审,并发放相应额度的教育培训消费券。困难企业培训计划经初审同意的,由困难企业按照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并做好培训台帐。培训结束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组织审核,确定补助额度。由困难企业持教育培训消费券到市财政局指定地点进行经费结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批的汇总清单及经市财政部门认定的经费结算表进行相关帐务处理。
  3、符合《关于杭州市教育培训消费券发放和使用的实施意见》(杭教成〔2009〕5号)中常住居民身份的企业在职职工使用教育培训消费券进行技能培训,其培训费用(教育培训消费券)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审批后的汇总清单及经市财政部门认定的经费结算表进行相关帐务处理。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扶持持教育培训消费券的大学生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
  大学生使用教育培训消费券进行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其培训费用(教育培训消费券)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大学生教育培训消费券由市教育局会同在杭高校发放,大学生按《关于杭州市教育培训消费券发放和使用的实施意见》(杭教成〔2009〕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届在杭高校大学生教育培训消费券申领使用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223号)等相关规定参加培训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到所在高校申报,由所在高校进行验证、审核、并按规定兑付。高校做好兑付名册和资金结算表,凭教育培训消费券到市财政局指定的地点进行经费结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审批后的汇总清单及经市财政部门认定的经费结算表进行相关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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