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投诉受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和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行政效能情况的投诉;
(二)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和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三)承办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 投诉受理机构在处理投诉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说明;
(二)要求与被投诉人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
(三)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或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四)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指示、决定、命令的行为,并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五)协调或统一处置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投诉事项;
(六)给予被投诉人通报批评或发出黄牌警告;
(七)向被投诉工作人员职务任免机关提出诫勉谈话、行政效能告诫、纪律处分和其他组织处理措施的建议。
第七条 投诉人可以对行政机关和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进行投诉:
(一)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公共服务诉求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在受理后,效率低下,未在规定时间办结的;
(二)违反《
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设定、受理和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
(三)违反政务公开的规定,该公开未公开的,或不履行公开服务承诺或告知义务的;
(四)违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索要赞助,强行提供有偿服务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的;
(六)执行公务时态度生硬、作风粗暴、故意刁难的;
(七)强揽工程、强买强卖、阻工等破坏企业周边环境和重点工程建设的;
(八)搞有偿新闻、歪曲报道,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