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业局、总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交接要求
自交接之日起,原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各有关工业局、总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各自上级主管部门自主选择的备案管理方式进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已备案并在备案有效期内的企业产品标准,继续有效,企业产品标准号、备案号均不变。《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附件1)中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一栏修改为“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意见”,选择集中备案的工业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在所属企业备案时,应在本栏填写意见。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以下简称“信息所”)负责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有关工业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的备案管理权限调整给相应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将2005年1月1日至交接之日的所有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纸质归档材料交给相应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所在实施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属地管理后,继续做好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工作,积极跟踪工业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的情况,收集他们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深入开展全市企业标准化管理方面的课题研究,为进一步提高全市企业标准化管理提供科学、合理、满足社会和企业需求的建议。
大部分工业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具有较高的企业标准化管理水平,拥有相当数量的企业标准化人才和本行业标准化专家,是我们提升企业标准化管理水平的重要资源之一。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提高认识,在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工业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的同时,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和管理模式,注重联系企业标准化人才和标准化专家,切实使用好这一资源。
各工业局、总公司、集团公司要将本通知的要求传达到下属企业,在实施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属地管理后,继续做好本企业内部的标准化管理工作,积极总结企业产品标准管理的经验和做法,加强与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备案部门的联系,为全市企业标准化管理工作贡献一份力量。
附件: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
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发布意见:
一、本标准已通过了本单位组织的专家组的审查,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同意本标准批准、发布。
二、本单位对本标准的实施后果负责。
三、本单位所提供的标准备案材料合法、真实。
四、本标准所涉及的现行有效强制性标准如下:
1、
2、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3、 (企业盖章)
(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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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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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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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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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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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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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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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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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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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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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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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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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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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替标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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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
文献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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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是否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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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的国际标准编号及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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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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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生产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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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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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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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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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经办人签字:
(盖备案专用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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