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吕政发〔2008〕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我市农村公路的路况水平,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包括县、乡、村公路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管理和养护工作,建立长效的农村公路管养体制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7〕5号)以及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交公字〔2008〕3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县乡村公路养护中的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明确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的责任主体
(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全面养护、注重实效、保障畅通”的原则。
(二)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建立政府负责、行业指导,分段承包、责任到人,合同管理,招标养护,按期考核、奖惩兑现的管养机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并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配套资金筹措以及养护资金的使用负主要责任,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依照国家及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本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三)市交通局是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管主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编制下达全市养护计划,负责省、市养护补助资金的及时到位,制定养护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监督考核养护工作,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培训管理养护人员。
(四)县(市、区)交通局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养护计划组织实施,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五)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设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抓好农村公路管养工作。
(六)村民委员会要设立公路管理员,负责村级公路管养工作。
二、明确投资--以政府投入为主,其它方式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