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采取“政府投入为主,其它方式为辅”的多渠道资金筹措方式,主要包括汽车养路费补助,拖拉机养路费,以及各级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安排等。同时鼓励开展社会捐助,受益单位出资,群众投工投劳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方式。
(二)省按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三)市政府为全市的乡公路每年每公里补助3500元,为兴县、岚县、临县、方山、石楼、文水六县的村公路每年每公里补助500元,补助金额列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所辖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不足部分的配套。全市的县公路养护资金不得低于10000元/公里年,乡公路不得低于7000元/公里年,村公路不得低于2000元/公里年。县市区政府已出台补助办法达到此标准的按原标准继续执行,也可继续提高标准执行,达不到的在2008年度至少要提高到这一标准。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乡村公路修建专项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公路养护。
(六)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统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时,要充分发挥乡、村两级组织的作用,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一定资金用于乡村公路的养护。并积极组织群众投工投劳,开展义务养护活动。
(七)县(市、区)交通局要设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省市补助资金用于养护工程大中修和小修保养,不得列支管理人员经费,资金拨付由县交通局按养护计划报账,市交通局核定,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市、县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明确机制--实行管养分离、市场化运作
(一)农村公路实行管养分离,推行养护市场化。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取得养护权。
(二)县公路养护在市交通局监督下,由县(市、区)交通局组织招标,择优确定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养护单位投标承包。
(三)乡公路养护,水泥、沥青路大中修可由县(市、区)交通局组织招标,也可在县(市、区)交通局监督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招标。日常养护及土路、砂砾路可由当地农村采用分段承包、包养到户、责任到人的方式投标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