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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的通知

阳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的通知
(阳政法字〔200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已经2007年5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这项工作,结合全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备案标准数额见附件1);

  2、责令停产停业;

  3、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4、10日以上的行政拘留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符合第一条内容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同时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三、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负责具体办理本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报备工作,办理下一级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受理和审查工作。

  四、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办案机构应当自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送交同级法制机构,法制机构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案件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备案表报送备案(省政府法制办统一制定的备案文书格式见附件2)。

  各县(区)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6月1日前将本行政机关2008年1月-5月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市政府办公楼812房间,电话2293256)

  五、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要对下级报送备案的案件严格审查,并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备案及审查情况。审查时可根据需要调阅有关案件材料,认为处罚决定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议本机关予以撤销该处罚决定。

  六、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备案或者拒绝备案的,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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