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要依法确认和公布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和规范委托执法。在审核和确认执法人员资格基础上,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凡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资格的均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杜绝自收自支单位从事执法工作。
(十)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要根据行业执法特点,对各行政执法环节的步骤、时限和文书使用等方面,要细化程序规定,明确具体要求,严格遵照执行。对影响大和情况复杂的执法案件,应经集体讨论研究后再做出决定。要全面履行执法告知和说明理由等义务,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辨权和救济权,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重处罚、轻纠正”等错误倾向,切实做到依法执法、公开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
(十一)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对其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有裁量幅度的处罚条款进行梳理汇总,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实际,针对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和罚款幅度等内容,制定细化和量化的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把关后,以政府名义公布执行,切实保障行政处罚的公平和公正。
(十二)加强行政执法保障工作。行政执法所需费用必须统一纳入财政预算,足额给予保障,切实解决因经费不足、设施短缺导致执法难的问题。
六、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十三)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度,细化工作程序,优化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监督职能。要重视发挥法制监督在日常监督和普遍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使法制监督与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形成分工明确、紧密衔接和互相联动的监督格局。要结合实际建立监督联席会议和案件转送等制度,不断创新监督方式。
(十四)认真推行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
山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全市所有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尽快完成梳理执法依据、界定执法职权、分解执法责任等基础工作,切实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权责一致。要加快建立完善执法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形成长效机制,着力抓好落实,务求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