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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5.2.1应急程序启动
  (1)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组织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市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符合预案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预案。接到应急报告或指令后,各有关成员单位于15分钟内派员出发,赶赴现场指导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和协助地方政府进行应急救援。
  5.2.2现场指挥与控制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组指挥污染事故现场处置工作。一是快速分析污染事故原因、发展趋势、影响范围,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信息通报与发布等方面的措施;二是指导协助环保部门开展应急监测,调查污染情况;三是向应急领导小组和市政府应急办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进展情况等。
  (1)掌握引发事件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和特性,受污染区域及可能涉及范围等,控制污染事故现场、划定紧急隔离区域、设置警告标志;
  (2)对已发生污染危害的污染源应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予以消除,并防止扩散、蔓延;
  (3)指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5)统一协调相关部门的联动应急,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5.2.3信息发布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召开事故处理分析会,将分析结果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及通报当地政府。按照国家《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环办〔2002〕137号)和《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实施办法》(晋办发〔2008〕 1号)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发布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6应急终止


  6.1应急终止
  污染事故的环境应急终止由应急现场指挥组根据监测数据报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并以书面通知形式向应急处置有关部门下达应急终止指令。
  6.2现场恢复
  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终止后,配合当地政府组织现场清洁、净化等工作。

7信息报告


  7.1信息受理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受理、接报,按照《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突发事件上报时限的紧急通知》(长政办明电〔2008〕35号)规定时限,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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