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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不断完善工作程序。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在市政务大厅或建筑工程报建中心设立征收专项资金窗口,纳入规划、建设管理审批程序,并与规划、建设审批部门联网,实行“一站式”服务。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先到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窗口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市散装办在按建筑施工概算核定征收专项资金后,出具山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收据一式五联,建设单位凭专用收据第四联方可办理规划、施工许可审批。
  四、进一步推动县域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和建筑市场专项资金的征收。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委托批准在县、市、区城建、规划部门设立“散装水泥办事处”开展工作,并签定委托代收协议,办事处不设专职人员,由部门内有关科室兼职,将散装水泥管理和专项资金征收工作纳入本地建设工程审批程序。各办事处每月10日前要将上月所负责办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情况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对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省、市、县按1:3:6的比例分配,作为各级发展散装水泥的调控资金,每半年结算一次。对不按时缴纳专项资金以及在征收管理中工作不力,违反政策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终止委托,同时提出有关处理意见,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五、各级财政、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和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同时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山西省散装水泥促进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81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长政发〔2007〕3号文件第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8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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