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合理规划开发区布局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开发区总体规划调整方案,进一步优化用地布局规划并严格按照布局规划进行建设,其中开发区启动区开发规模不得进一步扩大。加强开发区内部的功能划分,控制开发区工业用地开发规模,加快公共设施、绿地等建设进度,避免项目间的相互影响;整合现有居住用地,居住区面积不得扩大。
完成不适宜居住地块居民的搬迁安置工作,特别是处于已建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须立即搬迁;妥善安置区内拆迁居民,合理布局居民拆迁安置房,确保拆迁居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重视对开发区内外居住区等敏感目标的保护,废气排放量大的、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项目应尽可能远离居住区,敏感目标附近区域所有新建、技改、扩建项目在环评阶段应充分征求附近居民意见,不得建设有噪声扰民和废气污染的企业。在居住用地和工业用地间建设足够宽度的生态空间防护林带。
鉴于开发区北区部分用地超出了总体规划确定的工业片区规划范围,必须在县城总体规划调整后方可开发建设。
4、加快开发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15号)要求,开发区必须配备完善的环境基础设施,并做到环境基础设施先行。
启动区、南区由规划建设的燃秸秆热电厂为供热源;北区不规划建设集中供热源,燃用电能、低硫轻质油(含硫率不大于0.3%)、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加快供热源及区内供热管网建设进度,确保对入区企业实施集中供热。新入区企业不得自建任何类型的燃煤锅炉;实现集中供热后,启动区及南区内现有各企业自建燃煤小锅炉应立即停用并拆除。确因生产工艺要求需用特定供(加)热设施时,须燃用天然气、低硫燃料油或电等清洁能源。生产工艺过程中有组织排放废气须经处理达标排放,并须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
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的要求规划建设排水系统,区内污水先分片收集,再集中至滨海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加快完成污水管网的铺设工作,确保区内所有生产、生活废(污)水经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滨海县污水处理厂工程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在规划建设过程中要落实“中水”利用项目,清下水应尽可能用作绿化、地面冲洗、道路喷洒等,以减少开发区的用排水量。进区企业不得设置任何污水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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