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具有生态、生活服务功能的标准化基地,应重点抓好农业生态保护、循环农业、农业旅游接待服务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操作规程等相关标准的制订和贯彻实施。
(六)健全基地的组织管理体系。设立专(兼)职管理部门和负责人,落实日常管理工作。每年组织标准化知识与技能培训。
(七)农产品质量应达到国家或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八)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提高基地产品的知名度和在国内外市场的占有率和控制力。
第十一条 鼓励基地建立以技术标准为核心、管理标准、工作标准相配套的企业标准体系,鼓励基地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第十二条 基地应具有稳定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定
第十三条 凡符合第七至八条规定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学)会等建设主体,均应按照第九至第十二条的要求实施基地建设。基地建设完成后,均可在主体自愿前提下申请基地评价。
第十四条 鼓励区(县)已建成的市级基地,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都市型现代农业要求,实施基础设施、执行标准、技术服务、组织方式、产业延伸等的改造提升。提升基地建设完成后,均可在主体自愿前提下申请基地提升评价。
第十五条 北京市农业标准化基地评价工作,采取区县评价、市级评定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各区(县)成立评价协调组。由区(县)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林业局、种植业(农业、水产、蔬菜)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评价协调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县)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第十七条 成立由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农业局组成的市级评定协调组,评定协调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
第十八条 区(县)评价协调组接到基地评价申请后,应定期组织开展基地评价。对通过区(县)评价协调组评价的基地,应提请市级评定协调组进行评定。
第十九条 对通过市级评定协调组评定的基地,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农业局联合颁发“北京市农业标准化基地”证书和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