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开发区内不设置固体废物处置场所,但应建立统一的固废(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的运营管理体系,并纳入宿迁市危废处置系统。鼓励工业固体废物在开发区内综合利用。开发区内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要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四)加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建设
针对区域开发过程中出现的主要环境问题,加快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对污染物超标排放企业应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企业,应责令其停止生产或关闭;落实《报告书》中关于绿化隔离带、沿河沿路绿化带、生态防护林带、公共绿地等绿地系统建设规划,建成具有较强生态净化功能和污染监测指示功能的绿化系统,开发区边界、道路及河流两侧应设置足够宽度的绿化隔离带。
(五)落实事故风险的防范和应急措施
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开发区环境安全管理工作,开发区管委会及入区企业均应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区内各生产、码头仓储企业须按规范要求建设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杜绝泄漏物料进入环境,配备必须的事故应急设备、物资,并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轻事故的危害,确保开发区及周边环境安全。
(六)加强开发区环境监督管理,建立跟踪监测制度
开发区应设立环保管理机构,统一对开发区进行环境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境目标责任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控计划,对开发区内外环境实施跟踪监控,尤其要做好区内外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的空气质量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各项控制指标的监控,以便及时调整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相应的环保对策措施,实现开发区的可持续发展。进区企业也应建立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环保人员,健全环境管理制度。重点污水排放企业须安装废水在线流量计和COD在线监测仪,并与当地环保监控系统联网。
(七)开发区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开发区常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纳入区域总量指标内,其中SO2、COD总量指标应满足区域“十一五”总量控制及污染物削减计划要求;其它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根据环境要求和入区企业实际情况由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另行核批。
三、宿迁市须加快尾水输送二期工程前期工作进度,于2009年底前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尽快实施,以保证同步满足开发区排水量增长的需求。一旦尾水排放总量超出一期输送工程核定能力,须采取企业限产、削减污水排放总量等措施,确保南水北调水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