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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二)严格政策,扎实推进整合工作。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进一步优化矿业权设置,原则上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主体,对同一个矿区有多个探矿权的,探矿权转采矿权时要整合成一个开采主体。被整合矿业权周边、深部不宜新设矿业权的资源,可按计划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给整合主体。对已列入整合范围的矿业企业,要督促其限期开展整合;对借整合名义实施开发建设或非法生产的矿业企业,有关部门要通过联合执法给予严厉打击。纳入重点矿区、整装勘查区需要整合的矿业权,整合期间不得转让给整合主体以外的企业。矿业权人不接受年度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批准延续、变更、转让等申请。对于影响安全生产、破坏生态环境、“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以及布局不合理的矿山,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规范程序,加快工作进度。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整合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依法及时为整合后的矿业企业换发相关证照。在矿区整合主体确定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划定区块或矿区范围;对于应发放采矿许可证的,及时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持采矿许可证,须在2年内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及有关规定要件,开展生产系统改造,申办其他相关证照;未取得相关证照前,矿山企业不得生产,采矿权不得转让、变更。加强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对整合工作中确定关闭的矿山,要依法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并对遗留的爆炸物品妥善处置;对整合工作中因开展生产系统改造需要使用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批。

  (四)加强督导,确保整合规范推进。各地要明确省、市、县级整合重点矿区,制定挂牌督办方案,分级对整合重点矿区实行挂牌督办,限时完成整合工作任务;各级政府要及时组织督导检查。

  对整合任务完成好的,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安排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国家战略性矿产勘查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前提下,矿业权投放数量可给予倾斜。对工作不力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市,暂停该市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审批办理,暂停用地审批和其他工业项目立项审批。

  要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清理矿业权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杜绝在资源整合中倒卖矿业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在协调确定整合主体、调整各方关系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矿业企业,要建立黑名单并予以曝光。强化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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