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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打黑除恶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四)替人了难、强收债务、非法保护、受雇杀人、伤害群众等的黑恶势力;
  (五)参与、包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干扰、阻挠办案,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党政干部和执法执纪人员;
  (六)在我省渗透发展或与我省不法分子勾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境外黑社会组织;
  (七)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其他黑恶势力。

第二章 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


  (机关)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党委、政府的工作职责:
  (一)对本地打黑除恶工作负总责,负责打黑除恶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打黑除恶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二)组织、督促、支持政法、纪检监察机关排除阻力,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三)关心和支持打黑除恶工作专业队伍建设;
  (四)为打黑除恶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机关)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源头预防、多管齐下,综合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纪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进行综合治理。上级部门(机关)对下级部门(机关)履行打黑除恶职责的情况加强督导检查,确保职责任务落实到位。
  第七条 打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打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打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研究部署本地打黑除恶工作重大事项,指导协调本地打黑除恶工作;
  (二)打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打黑办”)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地打黑除恶工作的协调、指导和调度,建立健全工作台帐,研究本地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领导小组提出打黑除恶工作对策建议。
  第八条 党委政法委(综治办)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将打黑除恶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
  (二)协调解决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机关)在打黑除恶工作中存在的意见分歧,统一执法思想,形成工作合力;
  (三)负责打黑除恶工作的监督指导,对打黑除恶重点案件督查督办。
  第九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责:
  (一)把打黑除恶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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