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制度,设立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其他举报平台,建立健全举报台帐,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情报信息进行搜集、研判和整理上报;
(三)负责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移送起诉等工作;
(四)对在查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中发现的涉及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等违法违纪的线索,及时依法依纪移送检察、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五)对下级公安机关打黑除恶工作进行督导,坚持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适时组织暗访,并根据办案需要指定管辖、异地用警或提级侦办。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职责:
(一)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罪犯的监管以及刑罚执行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实行提前介入;
(二)依法对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三)依法查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中发现的职务犯罪;
(四)对下级检察机关办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及有关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个案督导,并根据需要指定管辖或提级办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判黑恶势力犯罪及相关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负责审理涉黑涉恶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决定涉黑涉恶犯罪人员的监外执行;
(三)对下级法院办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进行指导监督,并根据需要指定案件管辖。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包括监狱、劳教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在押涉黑涉恶罪犯、劳教人员的监管和改造工作,负责狱内侦查工作;
(二)对涉黑涉恶犯罪人员,实行异地、分散关押;
(三)审核涉黑涉恶犯罪人员的减刑、假释申请;
(四)依法决定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的保 (所)外就医、减期、所外执行、提前解教。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查处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员负责人参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充当“保护伞”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查处包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分子、干扰和阻挠办案的执法、执纪人员;
(三)查处打黑除恶工作中发现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