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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打黑除恶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不认真履行打黑除恶领导责任和包案责任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有涉黑涉恶问题或干扰、阻挠打黑除恶工作的党政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提出调整、免职等组织处理的意见、建议;
  (二)负责对各级党委、政府打黑除恶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按照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对打黑除恶有功人员及时提请党委、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并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宣传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对打黑除恶工作进行正面宣传,正确引导,严格把关,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发动群众检举、揭发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和犯罪事实,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打黑除恶斗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
  落实打黑除恶专项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负责在工商登记中,加强对容易滋生黑恶势力行业的监管,严格资格审查,及时发现并向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第十八条 金融税务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注意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黑恶势力团伙洗钱、偷漏税款或犯罪资金支付流通的线索,及时向检察、公安机关提供情况;
  (二)负责配合政法机关依法开展对涉嫌黑恶势力资金的监管、冻结等工作。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的工作职责:
  负责在交通运输、物流托运等领域的日常监管中,及时发现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垄断、霸占公共运输服务、物流托运服务等违法犯罪线索。
  第二十条 建设部门的工作职责:
  负责在重点工程、城市房屋拆迁、房地产项目的发包、施工管理中,及时发现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强揽工程、阻工扰工、强迫交易、垄断材料供应、胁迫拆迁当事人等违法犯罪线索。
  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职责:
  负责在矿产资源开采、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矿业权交易的管理中,及时发现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霸占资源、非法开采、垄断交易等违法犯罪线索,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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