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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十三、企业主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企业的主管单位是指有下属独立法人(单位)的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或控股公司。

  (二)企业的主管单位应当对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承担管理责任:

  1.监督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现场生产作业的监管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投入、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对企业的项目建设、收购、并购、转让、运行、停产、迁建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报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3.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方式明确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目标和责任。

  (三)在企业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迁建等产权变动、主要负责人变更期间,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共同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其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文件应认真审查,发现未按规定约定有关事项的,应责令补充相关内容。

  十四、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所属建设工程项目责任

  (一)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在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的同时,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原则,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及时向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

  (二)中央、市属企业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报批备案制度。机场、学校、工业园区、工矿企业的房屋建设工程应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备案。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含BT、BOT融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业主)、总承包、分包、设计、勘测、监理、劳务单位等参建各方,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安全生产职责。

  建设单位(业主)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发包,确保安全投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依法批准开工的建设、拆迁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拆迁工程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中: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对分包工程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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