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优先支持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合理的研究团队承担项目研究,促进创新团队的形成。研究团队中,45岁以下(含45岁)青年研究人员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
第六条 优先支持不同学科、不同领域、不同机构的研究人员联合承担项目课题研究,培养跨学科、跨领域的复合型人才。
第七条 优先支持年龄45岁以下(含45岁)青年研究人员主持重大科技项目,促进青年高级专家的成长。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中,45岁以下(含45岁)青年研究人员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
第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和合同中必须包含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应包括创新人才培养的目标、具体实施方案等相关内容。
第九条 在科技计划项目的资助期内,项目主管部门和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要对获资助项目的创新人才引进与培养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项目的验收过程中,要把创新人才引进与培养列入考评指标。考评内容包括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的完成情况,实际引进与培养的创新人才数量和质量以及整个创新团队的情况。
第十条 要优先支持绩效考评为优秀的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承担新的项目;对成绩显著的创新团队应以适当方式给予持续、稳定的滚动支持。
第十一条 利用知识产权政策激励人才创新。对于政府授予项目承担单位的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成果完成人应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项目承担单位在依法利用这些知识产权取得相关收益时,应明确规定相关知识产权的主要完成研究人员享有一定比例受益权。对于促进研究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进行转化的项目人员,也应按贡献享有一定比例的受益权。
第十二条 计划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与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的创新创业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数据库,包括创新人才的基本资料、专长领域、研究经历、取得成果、信用记录等信息。通过数据库建设加强创新人才的跟踪服务和管理,为创新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三条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所管理科技计划的定位与特点,将创新人才引进与培养的相关内容纳入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