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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1)《降低(缓缴)申请表》一份;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单位2006、200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2006、2007年度《超级汇总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缴存基数上限备案

  《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备案表》(附件3)一份。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无误的,当时为单位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二)单位领取住房公积金调整资料

  在分中心或管理部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调整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柜台调整单位”)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以下简称《调整清册》,附件4)一式三份。

  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的单位领取“调整清册数据盘”。

  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程序”的单位领取程序光盘和“调整清册数据盘”。

  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专网”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网上调整单位”)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专网”下载《调整清册》。

  (三)单位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

  单位经办人按照200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政策,核定每位职工的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柜台调整单位填写《调整清册》一式三份(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或“缴存额调整程序”调整的,导入“调整清册数据盘”,填写相应内容并保存《调整清册》后打印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分中心或管理部当时办理单位缴存额调整登记并出具《缴存额调整受理凭证》。单位于6个工作日后,凭《缴存额调整受理凭证》到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审核后的《调整清册》一份。

  网上调整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专网”上填写《调整清册》并传递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建设银行。

  (四)单位调整缴存额后首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后,首月按照调整后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当月无新开户、销户、转入、转出、封存、启封职工的,应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后的《调整清册》中的本月汇缴人数、汇缴金额和调整前后差额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补缴缴存)汇总表》(以下简称《缴存汇总表》)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有新开户、销户、转入、转出、封存、启封、个人补缴职工的,单位应依据当月人员变化情况填写《缴存汇总表》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登记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减少清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补缴清册》,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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