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食杂档。实行集中设档,设置统一台面、货架,商品堆放高于地面1厘米。
十六、熟食档。要有防尘、防蝇、防鼠、防蟑螂设施,采用玻璃柜,配置加热或冷藏设施。
十七、半成品档。经腌制、调制加工后的肉菜制品、冷冻食品档应配有密闭或保鲜设施。
十八、经营布局。场内经营布局按商品种类分区,鲜、活、生、熟、干、湿商品严格分开,经营鲜活禽畜、水产的区域与其它食品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间距不少于5米;熟食、卤腊经营档不得与经营鲜活禽畜、水产的区域相邻或相对;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距离活禽专柜、卫生间、垃圾房的间距应大于10米;市场内禁止地摊和零担经营,不得从事餐饮业服务。
第三章 市场附属设施建设规范
十九、检测设施。市场应设置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食品安全检测室,室内配置符合要求的检测仪器、给排水和通风设备,加强食品检测。
二十、公用设施。市场内必须设立卫生宣传栏、公告栏、公平秤、询问处、监督投诉箱并公开监督电话。
二十一、环境卫生。市场内地面保持干净、不得积水,要有数量足够、布局合理的垃圾收集设施和垃圾临时存放设施。垃圾临时存放设施应密闭,并有冲洗设施。垃圾日产日清,保持营业场所和周围环境的卫生,不得在市场设施上乱搭挂、乱张贴。
二十二、购物指引。市场必须设置市场招牌、导购牌、商品区域标志及档(店)号牌;摊档要张挂营业执照,设价格公示牌。
二十三、卫生间设置。市场内应设置卫生间(不得设置在熟食经营区域内),建设标准不低于二级标准(市场周边50米范围内有公厕的除外)。
二十四、车辆停放。为方便群众购物和市场经营者装卸商品,市场外应设置车辆停放点。
第四章 附则
二十五、本规范适用于本市标准化农贸市场的新建和升级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