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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具体核定每个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并会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下达执行。
  要坚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可采取定编不定人、养事不养人的办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用人问题。
  要提高编制使用效率。应利用机构调整、重新定编的契机,对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进行一次清理整顿,要按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编制结构配置人员,要严格清理不适应从事医疗卫生专业工作的人员,要建立相应的规范,确保新进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条件。
  本指导意见由省编委办负责解释。

  附件2:
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人员聘用安置的指导意见

  为继续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确保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圆满完成,现对我省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人员聘用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机与活力。
  (二)基本原则。在编制数额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规定程序竞聘上岗;积极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确保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和谐发展和改革平稳进行。
  二、实施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列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及其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
  三、人员聘用

  各地要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前提下,坚持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完善公开招聘制度,搞活用人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人事管理政策,确保改革人员聘用工作稳定有序进行。
  四、人员安置

  对在改革中产生的未聘人员,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妥善安置。在安置未聘人员时,要坚持以内部消化安置为主的原则,使未聘人员尽量在本部门、单位内部得到安置;要采取区别对待,对未聘人员要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未聘人员安置要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政策相配套,与乡镇税费改革中的人事政策相衔接,要注意改革政策的统一性、连续性和严肃性,确保未聘人员安置平稳进行。
  五、组织实施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试点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定人员聘用安置实施方案。同时,各地要高度重视稳定问题,增强责任意识,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策工作,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未聘人员,争取他们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要确保未聘人员安置工作平稳顺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指导意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3:
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现对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经费补偿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确立补偿机制原则

  (一)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具有可行性、客观性、前瞻性和相对稳定的基层医疗卫生区域规划,在机构设置、基本建设投资、设备购置、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统筹考虑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资源的存量和增量,合理规划,优化配置,避免重复浪费。
  (二)增加投入,多方筹集资金。科学界定政府和市场在基层医疗卫生方面的投入责任,确定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筹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面合理分担费用。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医疗卫生需求水平的不断提高,政府逐步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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