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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环境卫生工作的决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2)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并按计划实施。
  (3)养护维修工程质量必须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发现道路路缘石、人行道铺装、排水(管线)井座、井盖及路名牌等附属设施缺损时,应当立即补缺、修复,并同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与城市道路连接的专用道路和建设单位自建的道路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监督。无养护维修能力的,可委托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养护维修,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2.城市排水。
  (1)按照城市排水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提高排水设施及污水处理厂、泵站机电设备和排水管道等养护维修水平,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2)城市排水管道系统应制定清淤和维护计划。按计划在汛期前、洪水过后进行检查,及时疏通排水管道,发现有损坏的及时处理。
  (3)制定城市排水应急预案。城市排水设施严重损坏,或发生严重内涝,有毒物质泄漏等危害公共安全事故时,应当采取安全有效措施,启动应急预案。
  (4)加强排水设施的检查巡视,对堵塞、损害和占用城市排水设施的现象应及时予以处理。
  3.城镇公共照明。
  (1)按照《“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及有关维护技术标准对所管辖的城镇公共照明设施养护和维修,及时更换和修复破损的照明设施,保持照明设施的整洁、完好,亮灯率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2)进一步提高城镇公共照明设施的管理水平,逐步推广先进的节能技术。
  (3)城镇公共照明设施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其同步实施。
  (4)非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管理并已投入使用的城镇公共照明设施,由产权单位或经营者负责维修管理。无维修管理能力的,可委托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维修管理。
  4.园林绿化。
  (1)园林绿化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城市绿线管理制度。维护绿线管理的法定性、权威性,确保现有绿地不受侵占、破坏。
  (2)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要制定绿化养护质量标准和相应的技术措施。明确园林植物、设施维护、卫生保洁、绿地保护等工作的具体要求,督促园林绿地的养护责任单位按规定做好日常绿化养护工作,确保各类园林绿地的树木花草整齐美观,生长茂盛,无病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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