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新疆保险社团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的专项治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的要求,集中整治新疆保险社团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健全新疆保险社团组织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新疆保险社团组织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专业治理工作的总体目标:用一年左右时间,解决新疆保险社团组织服务和收费不规范、损害保险公司和广大保险消费者利益等突出问题,使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会员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明显增强;用两到三年的时间,理顺监管部门与保险社团组织关系,使监管体制比较完善,自律机制得到加强,保险社团组织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要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实行依法治理;统筹安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严格把握政策,标本兼治,维护发展大局。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依据
开展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要依据以下法规和文件:《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
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7〕118号)、《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产业〔2008〕2351号)、《
关于开展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08〕47号)、《
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等。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是:新疆各保险社团组织的服务和收费行为;新疆各保险社团组织组织开展表彰评比活动以及培训、研讨会等涉及收费项目的行为;新疆保险行业协会执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