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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 建立健全制度,规范业务流程

  (一)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和完善规范的民主监督管理及财务公开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及台帐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财务人员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土地补偿费管理制度等。

  (二)规范重大经济活动决策程序。凡关系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切身利益和影响村经济发展的重大事项,必须先由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集体土地、厂房、设施、设备等发生产权转移时,必须经过农经部门和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按程序进行科学评估,按照市场原则确定价格;集体土地、企业、设施、设备出租时,出租方案必须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集体建设项目,购置大型或大批设备,必须公开招标。

  (三)建立健全财务工作流程规范。财务事项发生后,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村报帐员每月定期到服务中心报帐,服务中心对原始凭证审核合格并加盖审核印章后,方可入帐。

  (四)坚决制止新增债务。村级财务开支必须坚持量入为出原则,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超规定订阅报刊,严禁举债创建达标升级活动,严禁举债发放报酬、补贴,严禁以任何名义提供担保或抵押,要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村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五)强化财务监督检查。实行村账乡代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县市农经部门对其进行财务监督检查,保证财务托管工作的健康运转。要落实村级财务监督检查工作专项经费,各级农经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每年对村级财务进行一次财务监督检查。主要监督检查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使用等情况,以及群众要求监督检查的其它事项。对在监督检查中查出被侵占或挪用的集体资产和资金、公款私存或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要责令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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