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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粤中小企〔2008〕49号)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做好2008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08〕 14号,下称“14号文”,见附件1)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下称“179号文” ,见附件2),为做好我省申报2008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的支持重点、申报条件和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等详见14号文和179号文。其中申报中小企业担保服务补助项目除符合14号文申报条件外,2007年度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额珠三角地市的担保机构必须达5000万元以上,其他地市必须达3000万元以上,未经备案的担保机构申报中小企业担保服务补助,省不予受理。

  二、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项目审核以电子文件为主。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否则不予受理。

  (二)项目申报单位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下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企业版)”和使用说明,填写有关资料,按照属地化原则,向企业注册地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三、项目申报数量和时间

  (一)申报数量

  1.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2004年以来未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固定资产建设类)支持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可择优申报2项,其他市原则上择优申报1项(已经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已全部验收或项目按计划实施并按时报送有关材料的市,可择优申报2项)。

  2.中小企业担保服务补助项目。珠三角地区每市限报3项,其他地区每市限报2项。符合申报条件且未申报2008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的担保机构要优先给予申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根据各市项目申报情况,择优推荐上报工信部和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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