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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的通知
(豫保监发〔2008〕115号)


各省级财产保险分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监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保监发〔2008〕70)精神,切实改善和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积极营造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现就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是保险监管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对于当前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公司要提高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保监会《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5〕4号)、《保监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109号)及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政策的传达和落实,指定专人负责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切实做好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报备工作。

  二、严格执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的各项规定

  (一)管理形式

  根据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采取备案和报告两种形式进行管理。对于拟定或者修改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应由总公司报保监会进行审批。

  1、备案管理。除保监会审批以外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者修改总公司已在保监会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应报我局备案。

  2、报告管理。使用总公司已经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应向我局报告。

  (二)报送材料

  1、备案管理。各公司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各一式两份,同时应按顺序装订并加盖骑缝章:

  (1)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见附件1);

  (2)《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见附件2);

  (3)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文本;

  (4)总公司批准其开发使用该产品的正式文件;

  (5)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6)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7)所有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本。

  2、报告管理。各公司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报告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各一式两份,同时应按顺序装订并加盖骑缝章:

  (1)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告报送材料清单表(见附件3);

  (2)省级财产保险分公司对产品进行报告的文件;

  (3)保监会批准文件正文的复印件或者总公司报经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表》复印件;

  (4)所有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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