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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
(沪教委基〔2010〕7号)


各相关区县教育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2008年,本市启动了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到2009年,全市共有151所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各区县政府委托其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市、区县政府给予基本办学成本补贴,学校办学逐步规范,教育教学质量有了一定提高。但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在财务管理、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明显差距,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在校学生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及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等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逐步改善本市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的办学条件,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规范教育教学常规管理,促进健康发展。到2012年,使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成为办学行为规范、教育质量稳定、校园安全和谐、学生健康发展、家长社会认可的学校。具体目标是,到2012年,本市所有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全部初步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图书室、体育器材、卫生室等设施基本满足教学要求,教师队伍中专科以上学历者达到80%左右,小学一、二、三年级全部使用上海教材,教师培训、财务管理、教学研究、质量监测、学籍管理、安全卫生等工作全部纳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工作范畴,农民工同住子女的义务教育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二、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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