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泉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平原渠、田淮渠、田安渠、大淮渠、东环城河、东低渠、北低渠、南环城河、七中沟、三堡沟、八卦沟、小八卦沟、笋浯溪、西低渠(送客亭至西门船闸分水口)河段及其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泉州市西北洋滞洪排涝工程管理处负责西北洋排洪沟A、B、C 段及其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泉州市工人文化宫管理处负责百源川池、盲肠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泉州市文庙管理处负责孔庙、明伦堂池、暗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其他内沟河按属地原则由各区政府负责维护和管理工作。
(4)泉州市北渠管理处负责内沟河冲洗的供水工作及东干渠、西低渠(送客亭至潘山水闸分水口)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5)泉州市堤防管理处负责内沟河的纳潮工作。
3.滞洪区、排涝泵站的管理。
滞洪区、排涝泵站由市级养护管理。
4.污水提升泵站及污水管线的管理。
建成区范围内除依附于市级管养道路的污水管线由市级负责养护管理外,其余划归区级养护管理。污水提升泵站由市级负责运行管理。污水管线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报规划部门审查。市政公用部门参与污水管线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5.严格规范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
(1)严格按照省建设厅《福建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规定收缴道路挖掘修复费。道路挖掘修复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减免(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应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区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签批)。
(2)道路挖掘严格按市、区两级管理权限审批。按规定足额缴交道路挖掘修复费的,由道路管养单位负责道路修复,市财政部门按实际修复情况核拨修复款给道路管养单位。全额或部分减免缴交道路挖掘修复费的,由破挖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修复,由市、区两级市政公用部门联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6.对已建主次干道按可行车结构标准分期分批改造人行道。新建的道路要充分考虑现实需求,按可行车要求提高人行道结构层标准,满足正常使用。
7.加强道路两侧建筑物退让红线部分人行道及附属设施管理。
(1)现有道路两侧建筑物接入市政管线界外的管道设施仍由开发单位负责管理,退让红线部分人行道路面及建筑物依附于该部分人行道设置的排水、排污检查井,按道路管理权限,纳入市、区两级管养范围,管养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核拨。对破损严重或与人行道建设标准不一致的,由市、区市政公用部门提出分期分批改造计划,经市、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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