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9〕177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9〕26号)的要求,现将《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9〕26号)精神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5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和认定程序,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按照《成都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进行了失业登记且难以实现就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
(一)“4050”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已年满40周岁、男性已年满50周岁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证》且有就业能力的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人员: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09〕147号)规定的城镇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员。
(四)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指承包土地被征用,已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居民户籍的人员(含我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自愿放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流转其承包土地签订了3年以上流转合同的未转城镇居民的人员)。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已进行失业登记且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的人员。
二、申请资料
申请人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下列人员还需提供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