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市经贸局、外经贸局复核后,由市经贸局统一汇总拟公示的重点商贸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名单。对不予纳入名单的申请,由市经贸局、外经贸局将不予纳入的企业名单和事由向企业注册地镇(街)政府反馈。
二、取消《东莞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计划操作规程》第二条第一款中“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的限制,即对重点中小工业企业的定义更新为:“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中小工业企业是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我市税务部门依法纳税,从事工业性生产活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企业。”。
三、将票据融资(票据贴现)纳入政府贴息范畴。票据融资(票据贴现)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贴息标准以业务发生时票面利率的50%计算贴息额度。贴息采用先付后贴的方式进行,企业在业务发生时从票据面额中扣除相应利息后,银行机构于季末25日前,将名录内企业已支付的贴现利息统一报送到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市人行”),由市人行汇总数据后,按程序报市财政局统一拨付。
四、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纳入政府贴息范畴。出口退税质押贷款以实际发生额逐笔计算,按贴息比例折合年利率2%的标准执行。贴息采用先付后贴的方式进行,在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到期后,根据质押贷款实际持续天数一次性予以贴息。银行机构于季末25日前,按市人行设计的表格填报相关数据,由市人行汇总数据后,按程序报市财政局统一拨付。
五、异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委托代理方式,并在与市财政局、受托代理机构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参与我市的融资支持计划。其中,受托代理机构必须是我市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已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异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融资支持计划,其提取和享受贷款风险补偿的比例和流程比照融资支持计划对银行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注册地设在我市的小额贷款公司经与市财政局签订合作协议,可参与我市的融资支持计划。
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实际贷款期限3个月以上的贷款给予风险补偿,贷款风险补偿金的提取比例为本年度实际期限3个月以上贷款净增额的3%,提取和享受贷款风险补偿的相关流程比照融资支持计划对银行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