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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性作业的人员和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每年至少组织在岗职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消防安全警示牌等,利用单位广播、闭路电视、电子屏幕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单位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重点,保证职工做到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基本消防常识、懂预防火灾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二)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三)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五)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市民防灾馆等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参观体验;
  (六)对寄宿学生每学年至少开展两次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七)应当至少确定一名受过专门消防安全培训、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小学阶段应当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受教育率100%。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当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受教育率100%。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受教育率100%。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并依法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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