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能源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起草有关贯彻国家能源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拟订能源产业政策和能源行业标准;对本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能源生产和市场资格准入许可受理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能源综合业务工作,参与能源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能源合作工作;拟订能源对外开放战略、规划及政策;协调全省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四)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处。
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承担能源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对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行监管。参与指导协调能源行业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承担散装水泥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电力处。
承担电力行业监督管理职责。拟订火电、水电、核电、风能、光能和地方电网有关发展规划、计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电力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办电力行业的技术改造、生产协调和监管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国家和省规划与年度计划内电力项目及上报国家核准项目。
(六)煤炭处。
承担煤炭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煤炭开发、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煤炭生产资格准入许可及监管工作;承担参与煤炭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负责煤炭行业的技术改造、生产协调及监管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国家和省规划与年度计划内煤炭项目及上报国家核准项目。承担煤炭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煤矿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七)能源市场监管处。
拟订能源行业经济运行的政策和措施;承担能源行业运行统计、预测预警工作;指导协调能源产运销衔接和铁路运输计划平衡工作;协调省内电煤及省内外重点用户的煤炭调运;负责能源市场资格准入许可及监管工作;承担石油行业的监管工作,拟订石油储备布局规划和管理办法并实施监管;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
(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
承担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监管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工作;拟订煤层气、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煤化工、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计划及政策与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资格准入许可及监管工作。承担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煤层气、煤化工、煤炭加工转化为新能源等行业的技术改造、生产协调和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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