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政策扶持
为确保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落到实处,各县(市、区)要将实施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由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配合,从政策上给予扶持。
1、财政部门要及时把建设补助资金下拨到指定专户,以保证工程进度。
2、国土部门按照农村残疾人分散安置一户一宅的原则,对《准建证》、《土地证》等证件办理要特事特办、收费从优,能免则免。用地应尽量使用残疾人原有的旧宅基地、空闲地(即未利用地)、废弃和山地等,并与旧村改造、新村建设相结合。
3、建设部门要对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的设计、施工及办理房屋建设手续等方面提供优质、优惠、优先服务。工程建设要尽量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根据残疾人的特点进行设计、建设和验收,特别是要把居住环境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考虑进去。要严把建设质量关,并尽量为残疾人减免办理《房产证》等相关费用。同时,要严格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4、用于建房的自用木材,采伐限额指标由各有关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在农民自用采伐限额内优先安排。
5、各县(市、区)残工委协调残疾人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要为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建设提供配套服务,要根据省政府关于对全省残疾人实施优惠政策和各地制定的对残疾人优惠的有关规定精神,对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在安装有线电视、电话、通路、通水、通电等方面要提供优惠,能减则减,能免则免。
六、本方案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项目登记表
( 年度)
________ 市(地)_________县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村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民族 | | 残疾人证号 | |
残 疾 类 别 | □视力残疾 □听力言语残疾 □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 □其它 |
家庭人口 | | 残疾人口 | | 年入纯收入 | |
家庭住址 | | 邮编 | | 联系电话 | |
原住房状况 |
房屋结构 | | 房屋间数 |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 人均面积 | |
| |
新住房状况 |
房屋结构 | | 房屋间数 |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 人均面积 | |
开工日期 | | 开工日期 | |
资金投入 |
建筑总造价(元) | | | 个人出资(元) | |
省 级 (元) | | 税费减免(元) | |
市 级 (元) | | 社会捐助(元) | |
县 级 (元) | | 其他收入(元) | |
乡 (镇) (元) | | | |
村委会(元) | | | |
原住房照片 | 新住房照片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