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华安县城总体规划的批复
(漳政综〔2008〕147号)
华安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呈报审批华安县县城总体规划的请示》(华政文〔2008〕60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华安县县城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称总体规划)。近期至2010年,规划人口3.4万人、建成区建设用地3.24 平方公里;远期至2020年,规划人口4.4万人、建成区建设用地4.4平方公里。
二、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8.4平方公里,在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城市性质为:以水电、特色加工产业为主导的县域综合中心,知名生态旅游和休闲度假服务地,具有良好环境的山水园林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西进、南延、东优”的县城城区空间发展战略,近期向西、远期向南发展为主,适当拓展和改善老城区空间,逐步形成县城城区与周边产业区功能互补、有机联动的整体,构成“一轴七片”的规划布局。
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形成“三横三纵”的城区路网架构;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规划给水、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教育、医疗、学校、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加强消防、人防、防洪、防震等城市综合防灾体系建设,增强城市功能。
五、创造良好人居环境。充分利用县城山、水、城相融的城市格局,加强城市设计,突出山、水、绿景观,塑造城市特色;重视历史文化和城市风貌特色的保护,健全住房保障制度,稳步推进危旧房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六、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做到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实施、同时发展,尽快建成县城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加大工业废水、废气、废渣的治理力度,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加强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防治水土流失,保护饮用水源。
七、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是华安县城发展、建设、管理的依据,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管理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加强规划管理,完善各专项规划,严格执行近期建设规划及强制性规定,保障总体规划的实施。若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