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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124号)、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基金募集、管理与使用规定》(民福发〔1999〕9号)及《深圳市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办法》(深府〔2002〕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深圳市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专项用于发展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我市申请、评审、拨付、使用公益金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民政局为公益金筹集和使用的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为公益金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使用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公益金的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量入为出、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六条 公益金不得用于投资办企业(资助社会福利企业除外),不得拆借和委托放贷,不得参与股票和期货交易,也不得为任何单位提供经济担保。

  第七条 公益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制度。

  市民政局在每年年初编制公益金年度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八条 公益金当年投放率一般不低于70%,结余部分结转财政专户下一年度使用。

  第九条 每年市级公益金原则安排20%专项用于我市残疾人事业。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对专项用于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公益金提出安排意见后,由市民政局负责汇总相关意见。当年用于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公益金如有节余,留作下一年度在全市公益金中统筹使用。

  第十条 公益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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