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除省国资委批准的协议转让方式外,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入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委托依法设立的产权中介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产权中介交易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能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
(二)能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企业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三)能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产权交易情况;
(四)具备相应的交易资质、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满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
(五)产权交易操作规范,且连续三年没有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将产权转让公告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转让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公告期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和市直部门(以下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公开披露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应当披露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产权转让公告发布后,不得任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的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变动或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应当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进行公告,并书面告知已经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变动或者重新发布信息的公告期自变动或者重新发布信息之日起,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