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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漳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农贸市场必须依法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做好卫生保洁工作;开展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畜、禽及肉制品上市有法定检验检疫标志或合格证明;市场外围店面证照齐全,牌匾规范,商品排列整齐,无占道经营。
  第十条 农贸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商品:
  (一)假冒伪劣、三无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品;
  (三)农药残留超标或添加有毒物质的蔬菜、水果、水产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销售的野生动物、植物;
  (五)应当依法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食品;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的其他食品。

第三章 市场业主责任

  第十一条 拥有农贸市场所有权、为经营者进场交易提供固定场所和服务设施的法人或自然人是市场业主。市场业主是市场投资经营管理的法定责任人,要通过与市场管理委员会签订《经营管理责任书》,向市场同业公会缴纳一定的经营责任保证金,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市场业主必须配齐、配足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保洁和车管人员(以下简称“三员”)。一般要求是:每40个摊位(含内店面)应配备一名管理人员、一名保洁人员和一名车管人员。“三员”配备数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场管理委员会监督市场同业公会临时聘请“三员”进场管理,费用从市场业主经营责任保证金中支付。
  第十三条 市场业主采取自行经营方式的,应设立经营管理机构,履行市场投资和经营管理义务;市场业主采取租赁经营方式的(可优先选择具有管理经验的“市场服务中心”),业主要履行投资义务,租赁方应设立经营管理机构履行经营管理义务。
  市场业主或经营管理机构不履行义务时,由市场管理委员会监督市场同业公会派出专门机构先行进场管理,费用从市场业主经营责任保证金中支付。

第四章 经营管理机构责任

  第十四条 市场经营管理机构通过与市场业主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文明管理;保洁人员“全天候”保洁,保持环境卫生;车管人员引导车辆有序停放,市场出入口无车辆堵塞现象。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 市场经营管理机构不按时清理垃圾、不履行卫生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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