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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进一步夯实统筹城乡发展基础的意见

  (十二)建立健全财政支农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财政支农力度,确保财政支出优先支持农业农村发展,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优先投向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民生工程,土地出让金收益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新增耕地占用税全部、土地出让金15%、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用于农业农村”政策兑现到位;确保各项农业补贴政策和家电、汽车、摩托车等下乡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农村产业发展和公共设施建设。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或者设立专项的农村公益基金会,建设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完善财政补贴和奖扶机制,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四、加强镇村规划建设,促进农村居民向城镇集聚
  (十三)着力提升城镇承载能力。全面落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加快城镇规划编制和实施,2010年全面完成乡镇总体规划修编和20个乡镇控制性详规编制工作。促进特色产业和优势项目向县城镇、重点中心镇集聚,做大做强盱眙县马坝镇、涟水县高沟镇、楚州区车桥镇、淮阴区徐溜镇等4个县域次中心镇,洪泽县岔河镇、楚州区范集镇等8个区域重点镇,金湖县吕良镇、楚州区南闸镇等20个特色镇。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在小城镇范围内征收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返还给乡镇,用于小城镇建设;城市建设维护税新增部分,主要用于村镇规划编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维护。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成立城镇建设投资开发公司,筹集和运作城镇建设资金。
  (十四)引导农民向城镇和集中居住点集聚。全面推行凭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的城镇落户管理制度,完善就学、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等配套政策,让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与原有的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益。探索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促进农村居民向城市居民转变。积极推进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村庄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的,按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积极探索多种形式支持农民依法依规到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自用住房的有效办法。对农村各类金融机构给予信贷支持的,县(区)财政可予以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深入推进康居示范村创建活动,年内争创省级康居示范村3个、市级康居示范村30个。
  (十五)加强镇村生态环境建设。积极实施城乡水环境综合治理,确保年内实现农村饮用水质监测全覆盖。大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大县乡河道疏竣和村庄河塘整治力度,全面推行河道管理河长制。积极开展村庄污水处理试点,加强农作物秸秆禁烧禁抛和综合利用,推行秸秆切碎还田技术,新建“一池三改”农村户用沼气1万处、规模养殖场沼气工程20处、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2处,建设秸秆机械化还田重点乡镇10个。加快农村卫生户厕改造工作,推行“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垃圾处理模式,新建15座乡镇垃圾中转站。全面加强农村绿化建设,新建成片林5万亩,创建省级绿化示范村40个、省级绿化合格村200个、市级绿化示范集镇20个,全市森林覆盖率提高0.3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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