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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档案局、深圳市住宅局注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档案中介机构应当对委托人档案内容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将档案向社会公开或提供他人使用。

  第十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档案中,业主住户资料及基建、设备等档案资料属于业主所有。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等物业时,应当向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移交有关工程建设、设施设备等物业管理所必需的档案,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管理单位订立书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应当将档案管理作为合同内容,并在合同生效后向物业管理单位提供该物业的工程建设、设施设备、住户(用户)等档案供其使用。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在岗位变动时,应当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中涉及业主、住户(用户)管理的档案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擅自提供他人利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文件材料损失的,或对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匿和擅自销毁而造成档案丢失或损坏的直接责任者,依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档案管理列入住宅区、工业区、商住楼、写字楼等物业管理评优活动的内容。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深圳市物业管理区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注 2004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承接原市住宅局有关职能。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承接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有关职能。

  附件:
深圳市物业管理区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行政后勤管理材料

  (一)行政综合:

  1.物业管理处组织沿革、大事记及工作计划、总结。

  2.管理处会议纪要、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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