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进一步加大对特殊群体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力度
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困难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等特殊群体的就业帮扶力度。高等学校要摸清困难学生的底数,建立专人“一对一”跟踪和帮扶机制,通过分类指导、技能培训、心理咨询、求职补贴等方式开展就业帮扶工作,并在各类就业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困难群体毕业生给予优先推荐。各高等学校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通过开展就业指导、重点培训等措施,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八、加强就业安全工作
要高度重视就业安全工作。各高校在举办校园“双选”活动时,校领导要牵头负责,协调学校就业、保卫、后勤等相关部门,对活动的安排要周密部署;要按照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相关手续,对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等要认真全面地进行检查,对重要部位、重点岗位要有专人负责,坚决消除事故隐患;对参加“双选”活动的毕业生人数要有充分的估计,避免发生人员拥挤现象;要制定详细可行的安全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
各高校要对到校参加“双选”活动的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审核,保证招聘信息的安全,确保毕业生的利益不受伤害。
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安全教育,提高毕业生安全防范与鉴别是非能力,避免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上当受骗及人身安全事情的发生。加强对毕业生的法律法规教育,使毕业生增强法律意识,维护在择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毕业生离校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确保毕业生安全文明离校。
九、有关具体问题
(一)继续执行京外生源毕业生择优在京就业政策。择优条件由各高校根据本校具体情况制定。
(二)培养方式为定向、委培的高校毕业生要严格按照定向、委培协议就业。
(三)京外生源高职(专科)毕业生回生源省区就业。
(四)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毕业离校时未就业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对于确实正在落实就业单位过程中的京外生源毕业生,可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按照学校要求,暂缓办理户口、档案迁转手续。
各高校要积极与毕业离校时未就业毕业生生源省(市、自治区)毕业生就业部门联系,了解有关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为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回原籍提供便利服务。
(五)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未能成行及考博(博士后)未被录取的毕业研究生,在培养单位报送就业方案后要求就业并于当年9月30日前落实接收单位的,可继续按有关就业政策办理就业手续;培养单位报送就业方案为考研、考博(博士后)的毕业生,录取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回生源省区就业;中途退学的研究生回生源省区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