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定点医疗机构和镇合作医疗办公室要完善公开公示制度,严格按照要求,将报销补偿情况在镇、村的政务公开栏上墙公示,同时在政府公众网或卫生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每月公示一次。
十二、责任追究
(一)各级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政府或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赔偿损失、罚款、取消定点资格,直至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徇私舞弊,损公肥私,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2、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受贿索贿,谋取私利的;
3、贪污、挪用、套用、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4、对合作医疗工作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运行的;
5、不执行合作医疗规定的基本药物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造成医患矛盾和基金流失的;
6、不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的;
7、医患双方采取提供虚假医药费用收据、医疗证明、病历、处方,变换药品名称,骗取合作医疗基金,造成不良后果的;
8、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行为。
(二)参合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回补偿金或责成其挽回不良影响外,并视情节轻重,暂停享受合作医疗补偿待遇或吊销《合作医疗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将《合作医疗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2、使用假收据、证明、医疗文书,套取补偿金的;
3、私自涂改《合作医疗证》姓名、年龄、性别以及医药费用收据、病历、处方的;
4、不遵守合作医疗办事程序,无理取闹造成补偿纠纷或导致医疗机构不能正常运转的;
5、非参合者,冒名就医、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6、冒名领取合作医疗补偿金的;
7、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行为的。
十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各镇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责任,把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摆上政府的议事日程,并作为当前农村工作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做到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工作考核制度,把镇、村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列入基层工作综合考评内容,与干部实绩挂钩,全面推进全县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快速发展。
(二)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是党和政府为解决农民群众,尤其是特困群众看病难问题,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并列入了我省的“十项民心工程”之中。必须充分认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的、意义,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增强服务意识,履行职责,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广泛的宣传动员,使群众充分了解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规章制度和具体的实施办法,提高群众的知情权,让群众不断增强互助互济的意识,积极参加农村合作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