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
(宁政文〔2008〕3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受今年第8号台风“凤凰”的影响,我市普降大到暴雨,致使部分地区山体滑坡,交通阻断,房屋倒损,给人民群众财产造成一定损失。为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尽快做好灾后重建家园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力争元旦前建好一层,确保春节前迁入新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集中力量,把灾区民房恢复重建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实行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恢复重建任务的县(市、区)、乡(镇)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拿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方案,指派责任心强的干部负责灾后重建工作。
二、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原则和程序
灾后重建规划由各级建设(规划)部门统一负责。灾后重建选址工作由建设(规划)部门牵头,国土部门配合。
重建规划的原则:因地制宜,以分散建房为主,集中重建为辅,采用分散建房与集中建房相结合的办法,建房必须先规划后建设;科学选址,不得在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危险区等易灾地带重建住房,必须有利于防灾减灾;合理设计,充分考虑当地住房整体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开展集中连片建房的地方,恢复重建的住房要统一设置永久性标识。
确定重建对象原则:本人申请、张榜公布、群众评议、严格审批。建房对象一般分为三种类型:即房屋全倒塌户、严重危房户和严重损房户必须重建的户。
恢复重建的审批程序:分散建房的由本人申请,村委会申报、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集中建房的由村委会申请、乡镇审核申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分散重建和集中建房审批结果均要在村级张榜公布。
三、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优惠政策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灾区民房重建工作。原则上,涉及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行政性和服务性收费一律免收,国家法律规定不能免征的税收属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可以缓征的,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给予缓征。具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