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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价费[2010]69号)


各市、县(市)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促进我省工商咨询服务公开、公正和有序竞争, 规范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现将《江苏省工商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组织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息服务及其收费的管理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有关规定,凡纳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工商机关”)的政府主动公开信息范围的信息资料,均应免费向申请者提供;工商机关依申请提供其他政府公开信息(包括企业登记资料信息,以下同口径)的,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8]301号)规定,执行当地市、县(市)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检索、复制、邮寄费标准。

  工商机关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减免相关费用;依法院、检察院、司法、公安、纪检监察、审计、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公务的申请,提供查询、检索其他政府公开信息(不包括民事案件相关信息)的,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免收检索费。

  二、规范行为,实现工商行政管理与咨询代理服务工作彻底脱钩

  各级工商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工商咨询代理服务工作的几点要求>的通知》(苏工商办[2004]434号)的有关规定。一是坚持工商机关与工商咨询服务机构完全分开。二是坚持职能分开。不得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工商咨询服务机构代理,实行有偿服务。三是坚持场所(窗口)分开。即办理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场所(窗口)与工商咨询服务场所(窗口)分开。四是坚持人员分开。工商机关在编工作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工商咨询有偿服务。五是坚持自愿代理。不得以误导或诱导的方式使企业接受代理,或指定工商咨询服务机构为当事人服务,更不得以是否接受代理,作为企业办理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的前置条件。

  三、完善工商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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