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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平政办发〔2009〕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妥善解决市属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2006年,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制定出台了解决市属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含家属工、厂办、街道办小集体工、“五七”工和计划内临时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采取一次性缴费的办法,基本解决了市直单位这部分人员的养老问题。为在全市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全省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及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市政府同意将这一政策扩展到各县(区)实施。结合实际,现就一次性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解决范围对象和条件

  这次解决的范围对象是,原在集体企业工作,但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经原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批准的计划内临时工(含计划内家属工、“五七”工、厂办、街道办集体工)。以上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作年限满15年;

  (二)具有原城镇户籍;

  (三)有相关原始档案材料(包括计划内临时工招用指标文件、工资发放表及考勤记录等原始资料)。

  二、申报、审核和参保程序

  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摸底清查,整理规范各类原始资料凭证,组织未参保对象自愿申请参保。原企业改制的,由存续企业受理参保申请,原企业关闭破产的,由其主管部门受理参保申请。企业或主管部门按照范围对象和办理条件,对人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核,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参保资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审定资格的人员按照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三、缴费、待遇标准和退休条件

  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和比例,均实行统一的标准,即: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当年在岗职工缴费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职工个人一次性补缴1993年1月至2007年12月共15年的养老保险费共计31219元。

  退休条件按全省统一标准执行,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对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一次性缴清养老保险费后即可审批退休;对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缴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申报退休。已一次性办理了参保缴费手续、符合退休条件的,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从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实行统一的养老金待遇标准,按照每人每月525元计发,并享受以后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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