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责任,调动各方责任主体的创建积极性。各方责任主体要全面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切实负责施工质量和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将质量安全的过程管理融入在工地现场管理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拨付质量安全费用,保证合理工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注明涉及施工质量和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监理单位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及时发现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并处置。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管机构要按照各自承担的监管职责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实现现场与市场的联动机制。建委质量安全处要严格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考核证行政许可,强化动态监管;建委建筑业管理处要在企业资质升级、年检,个人执业资格考核时,对不领取施工许可擅自开工、违法分包转包、项目总监和项目经理不在现场等行为行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建委设计科技处负责项目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源头管理,提高设计质量;市建筑、市政质量安全站负责加大现场质量安全监督巡查力度,建立隐患排查长效机制,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市建筑事务处加强劳务队伍管理,抓好农民工培训,严格外地进肥企业监管;建委窗口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对项目安全经费的开工安全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公用事业监察大队要及时巡查发现建筑市场的违法行为,对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率和结案率要达到100%。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各县区(开发区)拆迁工作安全生产的行业指导和监管的力度,市墙改、散装水泥等管理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各县区(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立相应的联动机制。
(二)加强基层管理网络建设。为了夯实质量安全工作的基础,必须大力加强质量安全工作的基层网络建设的力度。市属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争取所在区政府的重视,力争在2010年上半年全部建立起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县、开发区要加强完善现有质量安全机构建设,充实懂业务、素质高的专业技术人员。委属相关单位也要强化人员培训,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三)加强质量安全经费投入。要按照市城乡建委、市招标办《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知》(合建[2010]1号)要求,招标人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方式,安全费用列为不可竞争费用。凡招标工程必须严格遵守文件规定的安全施工费率;不招标工程的费率也要参照文件规定执行,由业主、施工单位单独签订安全费用合同,并将其作为各级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项目监督时的必查内容,各级窗口对达不到规定费率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各县区、开发区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应积极向同级政府(管委会)汇报,协调财政部门解决质量安全管理中必要的人员办公、车辆及质量安全监督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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