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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三)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四)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五)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六)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七)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八)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九)工程质量安全成本保证金及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十一)工期调整的要求;
  (十二)材料、设备的供应与标准;
  (十三)工程洽商、变更的形式和要求;
  (十四)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十五)竣工验收与结算;
  (十六)其他应当在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涉及工程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二)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调整的计算办法;
  (三)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应依据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调整办法,计算承担的风险费用。承包人承担5%的材料、燃料价格风险,10%的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发包人承担由省造价管理机构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的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做出的政策性调整。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不得采用无限风险;
  (四)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五)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行第三方保管制度;
  (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人工费、规费、税金及政策性调整应该按照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七)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
  (八)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九)对住宅及学校、医院等涉及重大生命安全工程,实行质量安全成本监管制度,具体按照《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十)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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