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各项应按《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应当采用固定单价或可调价格的合同方式。
第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设备材料未及时供应、停水停电以及其他因素等引起的工程量或施工条件变化,而造成工程价款变化的,应当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因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索赔或反索赔。
补充协议和索赔文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补充协议之日起七日内到原工程合同备案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直接发包的施工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参照国家的工期定额,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确保工程质量的合理工期。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发、承包双方应当商定保证工期的施工方案,明确约定工期和相应的措施费用。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压缩或者延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双方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发包人、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费用的计算方法。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和省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对工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发、承包双方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及相应的费用。双方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并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规范、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照《吉林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合同的备案
第十八条 发包人应当自工程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按项目分级管理规定到省、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合同备案。
发包人在办理施工许可时,需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经备案的工程合同。未订立工程合同或工程合同未经备案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工程合同备案现阶段采用书面备案的方式为主,网上电子备案为辅(工程合同电子备案细则另行制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广工程合同电子备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