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继续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动漫企业可在作品播出或上线运营、作品获奖、人员培训、研发楼租用等方面享受我市动漫产业发展政策的扶持。
(三)大力发展信息技术服务。政府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应带头将信息技术外包,增加市场需求,培育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从事离岸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可享受“厦门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在技术研发、人才培养、资质认证、海外市场拓展等方面的经费支持。
(四)支持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企业参加境内外相关展会,可参照我市现行政策给予展位费、运输费等补贴。
(五)吸引境内外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及研发机构来厦投资落户。首次在厦门设立总部、区域总部或研发中心的,三年内可按其租用软件园研发楼实际租金的50%给予奖励。
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落实优惠政策。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软件企业”认定,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的企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鼓励企业使用软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本地企业使用平台可减按50%标准收费。根据产业发展需求,适时增加平台服务功能或投资建设新的技术平台,降低企业创新研发成本。
(三)加强海峡两岸合作。鼓励台湾同胞来厦门创办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支持本市企业与台商合作,共同开拓市场;对台资在厦注册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参与我市信息化建设,可享受本地企业同等待遇。
(四)鼓励自主创新。引导企业拓展“两化融合”、移动互联网、“三网融合”、物联网等新兴市场,积极参与国家“核高基”等重大攻关项目;创新商业模式,继续大力推动城市信息化建设,将信息化领先优势转化成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优势。
(五)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开展知识产权教育或培训,鼓励企业依法进行著作权登记,重视专利权保护,降低知识产权风险,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和保护机制。
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一)市(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3000万元,作为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二)支持企业向国家和省相关部门申报项目。对获得国家和省相关部门扶持的项目,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支持。